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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办理房地产证,开发商要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东方商律网作者:上海律师时间:2014-12-23
近期上海浦东法院审结一起某著名小区开发商违约办理产证案件,判令被告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产证期间的违约责任。
案情如下:2003年7月至10月期间,上海浦东某著名小区的二期楼盘,对外预售。先后与众业主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双方均对交房时间及办理房地产手续(即“大产证”)时间进行了约定。此后,众业主先后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130—250万元不等,合同约定2004年7月31日前交房,2004年10月31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产权证(即“大产证”)。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没能如期在2004年7月31日前交房给众业主使用,此后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某房产开发公司一次性赔偿众业主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作为“逾期交房”的赔偿。但某房产开发公司并没能从中吸取教训,在房产证办理上又连续违约,直到2005年7月12日众业主才先后收到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知,告知从2005年7月22日开始办理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至此某房产开发公司已与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时间滞后近9个月,严重违反双方的约定。
蔡建律师先后接受200多家业主中20余户的委托,通过大量的证据收集,依法代理原告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房地产证(小产证)”的办结时限,约定的“大产证”是被告的权利,与原告无关,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但原告已经放弃,所以被告无违约,更无赔偿的义务,建议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
蔡律师指出:双方尽管没有约定小产证的办结时限,但根据合同的约定,明确约定了大产证的办理时间,大产证是办理小产证前提,既然有约定,开发商就应承担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合同无约定产证办理时限,开发商要在交房后的90日内办结产证。法律规定与原、被告合同约定的办理产证时间是一致的,不存在没有约定的问题,所以被告要承担违约期间的相当与房屋总价值同期逾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确认被告违约,判另承担违约期间的同期愈期银行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