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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荷花?——从一实例看网络美术作品侵权与著作权之保护

来源:东方商律网作者:盖晓萍时间:2014-12-25

  网络时代的到来也宣告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通过博客、论坛、以及近几年风行的微博、微信都可以发表或转载各类信息(含各类文字、图标、图片),一条信息一旦上网,就可能呈几何倍数光速传播,连最初的发布者也不知道最终会流向何方。正是基于网络的便捷性和开放性特性,一方面,网络成为人们创作、发表、欣赏美术作品的一个重要平台,大量画家选择了以网络作为自己发表、展示、宣传美术作品的主要媒介与平台,但是另一方面网络是把双刃剑,同时也为画家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隐忧,一类是被动“上网”,在传播中被侵权;一类是主动“上网”,在作品得到宣传和传播的同时被侵权。笔者在与一些画家的交谈中了解到,他们经常会遭遇被人“盗图”的情况,而且这种“盗图”问题由于发生在网络上或者是交叉发生在网络媒体和实体媒体上,造成了调查取证的困难,所以实践中网络美术作品的维权和救济很有难度。

  【现实案例】一位业余画家A偶然发现自己的《初夏荷花图》画作(以下简称“画作”)被印在大型装饰瓷瓶上,用来装饰酒店,印制粗劣,而且自己的印章还被涂改掉了。经追问得知该花瓶来自某工艺品厂的大量制造。A声称自己这幅画作创作于数年前,但从未公开、从未参展,只给少数几个朋友私下欣赏过。画家凭直觉认为是其中一个朋友偷拍了他的画作,拿给其他人复制牟利,自己的权利肯定受到了侵害,遂咨询律师。经过调查,工艺品厂证实是设计人员从某网站下载下来的,不知道原作者是谁;也不承认A就是画作的原作者。经过一番艰苦的追根溯源,得知该图来自于2012年某人的微博上传图片,原始图片上还能看到画家本人的清晰的印章和拜访画作的居室背景,而博主确实是画家A的朋友L。但是L声称只是觉得A的荷花很有特色,拍了之后放到自己的微博,可能有多人复制转载了,但他本人并未交给任何人复制获利,也没有修改过画作,绝无侵权的故意。

  【本案分析】在本案中,A首先面临的一个问题是谁侵权了?

  起初他认为朋友“欺骗”了他,擅自拿着他的画作到处赚钱;后来他认为网络传播者因为翻拍、编辑等“丑化”了他的作品,甚至把他的印章也涂改掉;工艺品厂、酒店拿他的作品赚钱,肯定也应该赔偿他。看似所有传播链上的人都侵犯了他的利益,都应该起诉。

  第二个问题是A如何证明自己是这幅画作的原始作者?

  原本A认为理直气壮的事情,他说“我的画儿就在我书房里,随时可以去看。”但是工艺美术厂聘请的法律顾问很淡定地说:不用去看,这幅画网上流传很久了,你完全可以自行临摹一幅。A说,我可以让朋友来作证!法律顾问:你朋友当然为你说话,他的证言效力很低的。A无言以对,遂咨询律师。律师考量下来认为确实成本过高,最终通过律师斡旋,工艺品厂支付了A画家2万元的稿费。但这绝非是个案,最近的一次家居设计展上就有明显是模仿甚至是剽窃某雕塑家作品的作品展示,但展位主人禁止参观者拍照,声称担心作品被侵权!

  与其事后维权困难,不如提高法律保护意识,律师建议如下:

  一、 熟悉我国法律对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一)作品不论发表与否,作者均享著作权对作品进行版权保护是国际惯例,在我国版权又称为著作权,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包括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 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等 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其中美术作品除各种创作方式、流派的绘画外,还包括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该画家的水墨荷花图为其原创,色彩艳丽不同于常,原件仍保存于家中,属于典型的美术作品。不论其画作艺术造诣高低,是否具备发表的水平,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二)我国法律对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明确规定《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

  二、了解网络美术作品被保护的著作权范围就美术作品而言,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以本案为例并结合其他网络画家被侵权的情况,将被侵害的权利做如下分析。

  (一)人身权

  (1)发表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l款规定: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由此看来。发表权是一种精神性的权利。著作权法上的发表.是指将未曾公之于众的作品第一次公开给不特定的多数人。作品之于作者,是作者人格的一种体现。因此,画家将作品放置家中、工作室里或放置于不对公众开放的网络空间中,可能基于画家个人的意愿不希望被公之于众,那么未经许可的公开、转载就会构成对画家著作权人身权部分的侵害。本案中画家的朋友L就是擅自通过微博将A的画作发表,侵犯了A的发表权,侵权人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按照“发表权一次用尽”原则,A已经丧失对荷花图的发表权,但是网络发表不会影响作品的发行权,著作权人仍然享有完整的发行权,即A仍有权出售其画作的原件或复印件。

  (2)署名权。《著作权法》第10条第2款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常我们将在作品上署名的人认为是作品的作者,即著作权人。因此,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主体的认定有着特殊的意义,也是著作权人最为看重的一项著作权人身权利,不仅决定了作品的作者身份,而且通常会与附着在作品上的财产性权利相联系,具有双重意义,这对知名画家尤其重要。本案中,画作在某网站转载中被人为涂抹了A的签章,而署名则被裁减掉,导致无法直接判断画作的作者,侵犯了A的署名权。网络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与一般作品的署名权有所不同。如网络B画家在自己的美术作品上署的是自己的网名“蓝蚂蚁”,而非画家本名,这并不意味着该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就不能得到保护,只要是作者在作品上署的名,不管是本名、还是笔名、艺名、网名,都应受到法律保护。此外,署名权不仅包括“署名的权利”,也包括“不署名的权利”。如果作者选择不署名的,擅自在作品上添加署名的行为也会构成对其署名权的侵犯,是改变作者署名方式的行为。

  (3)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法》第lO条第4款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对于网络美术作品非常重要,近年来数码相机与网络的结合,再加上Photoshop技术在网络美术作品创作中一向被广泛运用,导致许多网络美术作品都或多或少存在着侵权问题。本案中A的签章和署名被涂抹、裁减也是作品完整权被侵害的例证。另外频现的网络恶搞也是一种侵权,如使用别人发表过的美术作品改编成“恶搞作品”并且署上原作者的名字是否会构成侵权?事实上,这种行为虽然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和署名权,但是却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用于商业目的,更侵犯了原作者的财产权。

  (二)财产权

  画家对于自己的网络美术作品享有三项基本的财产性权利:其一是对作品的使用权,并且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其二是作品的收益权即获得报酬的权利,其三是处分权。对作品的使用方式一般包括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等。收益权即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对价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许可使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处分权即将著作权用于转让、质押或者出资设立公司的权利。本案中,A的画作未经许可被当做瓷器的图案用于商业目的,显然侵犯其作品的财产权。

  三、 美术作品著作权的登记与权利救济得知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寻求法律帮助是一种进步的表现,但现实中被网络侵权后往往遭遇维权瓶颈。据有关调查,遭遇网络侵权的作者中,只有一成的人选择诉讼。究其原因,“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几乎是唯一理由。在举证困难中,又分为“证明自己是作者难”和“证明其他人侵权难”两种,本案A画家就是无法找到有力证据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原作者而选择了和解。

  (一)作品的著作权登记实际上美术作品作者完全可以实现将自己的权利固定,一个简单而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作品登记。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均可申请登记。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 戏剧、 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作品。作品的作者、其他著作权人或其代理人均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经登记机构受理、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申请材料齐备的发放著作权登记证书。通过此证书可以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身份,登记过的作品如被侵权就很容易通过诉讼主张的自己的权利。近年,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美术作品案件激增,胜诉的案件几乎无一例外都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特别强调一点,著作权登记现在是免费的;不过因为需要预审和实质审查,没有经验的画家、艺术家如果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登记,还是会有少量服务费的。

  (二)注意搜集侵权证据维权的前提是搜集证据。网络因为其易于修改和不留痕迹而难以取证,面对浩如烟海的互联网用户,想获知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侵权确实困难。但2011年6月,谷歌搜索的“Goode按图搜索”功能正式上线,只要上传一张用于搜索的图片,谷歌即可以开始查找,搜索出外观类似的图片,这不仅开创搜索引擎图片搜索功能的先河,对于网络画家和法律工作者更是一种维权和取证的工具。对于有可能成为潜在侵权人的目标,可以重点关注,有些图片公司就是通过跟踪图片的下载者,观察其是否将图片用于商业目的(如公司网站、企业宣传册等),一旦开始使用,就会立即保全证据,并诉至法律,其胜诉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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